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11

广州7月7日电 (记者 郭军)记者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获悉,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明确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广东税务部门介绍,与2月28日印发的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比,新的政策有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政策内容更丰富,减负更全面等特点。据测算,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执行期,将为广东地区全年减免三项社保费逾千亿元。

《通知》明确,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据悉,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此次新规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的规定,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提法。

此外,《通知》指出,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通知》明确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完) 【编辑:黄钰涵】

激荡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

自贸区沈阳片区助力沈阳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

如何刷新大豆单产纪录?这位种粮大户有秘诀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签证自动化落地湖北

广西铁路警方车站迎接警察节 寻包达人锦旗墙受瞩目

澳门氹仔码头东侧将改建为澳门国际机场辅助候机楼

学校体育的春天真的要来了?

优化配置、完善评价机制 持续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六个全国残疾预防日:各地推进残疾预防 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

在政务公开中筑牢凝心聚力促发展的“压舱石”

摈弃滥食野味陋习 “野味”养殖需尽早转型转产

厦门特区四十年:税惠助台企“破茧成蝶”

瑞士著名奢侈品商奇士霍夫将中国区总部落户海南

券商上市将迎“小高潮” 研究力成核心竞争力之一

两岸学子“从长江走来” 共跳锅庄舞开启生态研习营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来打样虚拟现实打样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